赵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辩护词

黄伟律师

赵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黄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作为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履行我们的职责。关于本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将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仪庭裁判时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赵某不够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在接到李某的订购要求之后,赵某转向唐勋跃提供图纸订购枪栓。赵某提供图纸订做枪栓的行为公诉机认为赵某该行为支属于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赵某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赵某提供图纸的行为应被订购枪栓的行为吸收,提供图纸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枪栓。故公诉机关将赵某提供图纸订购枪栓的行为分割开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证据不足。本案公安机关鉴定报告中的枪支散件并不是赵某非法买卖的枪支。

本案中侦查机关用于鉴定的枪支散件均是从李某搜查所得,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属于枪支散件。故侦查机关推理认定,李某与熬建华之间交易的40套枪栓也属于枪支散件。按公诉机关的逻辑,认定赵某所涉散件为枪支散件系依据推理所得,而非有确凿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的推理违反了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原则。

三、公诉机关认定赵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散件320件,辩护人认为散件中弹簧40件并非枪支专用散件,40件弹簧散件应予以扣减。

   (1)、起诉书中称被告人赵某依每套2500元的价格向李某出售CZ452型小口径步枪枪栓40套,其构成散件为扳机、机匣、保险、击针、卡榫、拉手、栓芯、弹簧等共计320件。辩护人认为依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三(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⑧《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依据以上规定,起诉书中列明的320件枪支散件并非都是枪支专用散件或枪支主要零部件。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李某发问“其他枪栓中散件中弹簧是从何处所得”,李某回答“弹簧是我安排吴勾践从市场是购买的,这种弹簧很好买。”从庭审过程中的询问李某所知,辩护人认为弹簧并非枪支专用配件,弹簧系机械通用配件,公诉机关将其列入本案枪支专用散件缺乏法律依据。

(2)、李某与赵某交易的40套枪栓中是否包含弹簧配件存疑。

李某在2015年4月14日的笔录中第七次笔录中供述,从赵某处购买的枪栓没有弹簧。赵某在2015年4月14日第五次供述卖给李某的40套枪栓中也没有弹簧配件。以上笔录中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交易的枪栓中并无弹簧,且在庭审过程中就是否有弹簧配件这个问题上,李某、赵某陈述也是前后矛盾,一会说有弹簧,一会说没有弹簧。对于是否有弹簧配件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并非确实充分。据此,依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赵某向李某出售的枪栓中包含有弹簧40件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

(3)、李某与赵某交易的40套枪栓中,因质量问题李某向赵某退回10套枪栓。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讯问李某在与赵某交易的40套枪栓是否有退货行为。李某回答称因产品质量问题李某向赵某退回了10套枪栓。据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仅仅对提供犯罪嫌疑人赵某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对其罪轻证据而不予提供。李某向赵某退回的10套枪栓应予以扣减。

四、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显失公平,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公诉机关在向法院陈述量刑建议,建议对李某在有期徒刑12-15年之间量刑,赵某在有期徒刑10-13之间量刑。辩护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显失公平,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按起诉书中所述赵某犯罪行为所涉枪支散件为320件,而李某所涉枪支散件为2652件。李某所涉案枪支散件是赵某的七倍之多,而公诉机关的在量刑建议上李某与赵某的量刑相差无几,法律以彰显公平正义而立于民心,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基本原则。辩护人认为赵某量刑应显著轻于李某,如此方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五、赵某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

    赵某并无犯罪前科,平时遵纪守法,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本案发生后,赵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收手不再参与犯罪行为。归案后,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证据不足。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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