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律师答: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劳动者有权完全出于个人意愿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是,为了保持劳动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也为了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辞职的两个程序性条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二是“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提前三十日”,是要求劳动者遵守解除预告期.不遵守预告期,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而为了确定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明确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也因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等利益,要求劳动者辞职时要“以书面形式”.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十日后劳动合同就应但解除.当然,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102条,《劳动合同法》90条)。但是,这并不影响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不“批准”劳动者辞职。